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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屬於一種只有用人單位承擔費用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單位就不能要求職工也承擔部分工傷保險費用。而要是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人身損害的話,此時需要先申請進行工傷認定,那麼之後才有可能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賠償。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是什麼?
2021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在登記或者註冊所在地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登記或者註冊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第四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工程建設領域的用人單位應當將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
不能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傷預防工作,發展工傷康復事業,建立工傷預防、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工作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省、市(州)勞動能力鑑定機構負責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應急管理、衞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税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衞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和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轄區內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統籌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開展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建立工傷隱患排查機制和預警機制。
第七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八條:工傷保險基金依法由國家和省規定的資金構成,實行省級統籌。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國家和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工傷保險管理、工傷認定、業務經辦的必要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財政、税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經省人民政府授權,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做好確定、調整、發佈我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費率等工作。
第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審計制度,每年至少應當向社會公佈一次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等組織建立工傷保險工作協調機制,建設信息共享平台,協調解決相關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傷保險制度宣傳和普及工作,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工傷保險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知悉信息、參與及監督工傷保險制度執行的權利,有權對涉及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含職工受傷害時的初診診斷證明)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四)申請人能夠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